114年度救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NGUYEN NGOC TUAN(中文名:阮玉俊)
被 告 岳新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安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38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阮玉俊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
本件訴訟,向
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
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17,383元本息,
訴訟標的金額為2,617,383元,應繳
裁判費32,154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薪資明細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7月21日保職核字第114031008759號函、看護費用收據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
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