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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NGUYEN NGOC TUAN(中文名:阮玉俊)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岳新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3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阮玉俊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17,383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617,383元,應繳裁判費32,154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薪資明細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7月21日保職核字第114031008759號函、看護費用收據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