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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彭新蒼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年度114勞補字第67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彭新蒼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5,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看護證明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