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謝吉昌
黃楓茹律師
相 對 人 楊勝河
萬燕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福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26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述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114年6月21日發生職業災害,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負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萬0,415元(計算式:工資補償33萬元+醫療費用補償10萬1,434元+失能補償243萬元-相對人楊勝河已給付工資補償15萬元+看護費26萬4,000元+
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295萬4,981元=793萬0,4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萬4,398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山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仁愛醫療社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
、醫療收據等件為證,
堪認聲請人係以受有職業
災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始能知悉,
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所為
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