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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謝吉昌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黃楓茹律師
相  對  人  楊勝河  
            萬燕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福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2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述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114年6月21日發生職業災害,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負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萬0,415元(計算式:工資補償33萬元+醫療費用補償10萬1,434元+失能補償243萬元-相對人楊勝河已給付工資補償15萬元+看護費26萬4,000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295萬4,981元=793萬0,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398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仁愛醫療社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係以受有職業災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始能知悉,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