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林正憲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清潔環境維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玖昌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1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林正憲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06,060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806,060元,應繳裁判費10,73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LINE對話截圖、照片、診斷證明書、勞保(就保、災保)異動查詢結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費用收據、相對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具權利主張之一貫性,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