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賴秋蓮
相 對 人 洪志盛即洪盛工程行
洺宏系統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滄智
韓商凱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熙奎 CHOI HEEGYOO
相 對 人 黃弘忠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年度114勞補字第363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已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
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下稱
本案訴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等情,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以為釋明(附於本案訴訟卷),
堪以認定,且所為之請求,
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