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式銘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明倫文教基金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明倫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1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明倫文教基金會(下稱
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
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
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公函等,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章程處分
等情。
二、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
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
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
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
經查,
相對人於113年12月16日召開第八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
可憑。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定條文內容」欄第2、19條係關於組織定性及從事服務內容等,與財團之組織服務定性為公益團體有關,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
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