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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式銘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明倫文教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明倫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1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明倫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公函等,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章程處分等情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113年12月16日召開第八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定條文內容」欄第2、19條係關於組織定性及從事服務內容等,與財團之組織服務定性為公益團體有關,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