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海商字第2號
曾毓君律師
曾筱棋律師
上原告因請求
無因管理等事件,對
被告廣龍船務管理有限公司 GRAND DRAGON SHIPPING MANAGEMENT LIMITED起訴。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繳納
裁判費19,050元,
惟原告以民事
擴張聲明狀將請求金額擴張為46,206,608元,則擴張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148元,扣除原繳納之金額,尚須補繳418,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