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富資商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郭子成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