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07號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理由欄「113年度司執字第188774號」、理由欄「中院平113司執八字第1887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88774號」、「中院平112司執八字第188774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