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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全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5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徐家祐(即徐嘉祐即徐仕育即徐士育)


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莊詣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王博麟    址詳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沈政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第三人勝宏企業社即林勝宏」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勝宏企業社即林勝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