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00號
債務人) 楊家姍(即楊于緯即楊雅雯即楊恩綺即張恩綺即張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盧家嫻即上富當舖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外,其
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為止。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
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12號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
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江文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