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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全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解雲潔  
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補字第287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6月1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4年10月11日為止。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84號裁定保全處分,於翌日(12)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4年 8月1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