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補字第287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114年6月1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外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84號裁定保全處分,於
翌日(12)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本裁定已於114年 8月1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