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桂桃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4,989,772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
月收入25,235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臺中市潭子區低收
入證明書( 113年)、
身心障礙證明(重度)、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戶籍謄本、存摺(存款交易
明細)影本、保險單資料、收入
切結及薪資單、勞保局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財產
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為證。顯見其每月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
,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陳忠榮
本裁定已於114年7月21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