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租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至12樓 法
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顏世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