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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士鋒(即莊培哲)

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租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至12樓 法
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