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2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更生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1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數額1,000元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故
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