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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文龍(即郭傳福)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郭芳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林材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黃友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林國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黃鈴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當事人欄應增加「相對人(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