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對人(即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商銀)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
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案卷查明屬實,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陳忠榮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