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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楊竣菖即楊文卿


代  理  人  洪筠絢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王靖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竣菖即楊文卿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案卷查明屬實,應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