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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巫首駿即巫生維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蔡光隆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巫首駿即巫生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案卷查明屬實,應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忠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