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齡玉(即王慧君)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齡玉(即王慧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
  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於同年5月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
四、綜上,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