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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劉德生  


代  理  人  蕭啓訓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德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6號案卷查明屬實,應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