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沛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宇博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偉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4年7月29日確定,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案卷查明屬實,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