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林俊龍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楷評
陳視介
戴淑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丁月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鄭詩婕(下稱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
茲因債務人已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予以免責確定,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案卷查明屬實,應
堪信為真實。
是以,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則其依
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江文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