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 理 人 李明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茲因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
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案卷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
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江文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