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
當事人因債務人孔謙嘉即孔姿蓉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孔謙嘉即孔姿蓉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4年1月6日確定,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林秀菊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