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淞即卓明淞


代  理  人  王瑞甫律師
            江佳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庭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詹惟淞即卓明淞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所明定。又債務人於清算程序後,原則上應予免責,例外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之情形,始不予免責。債務人係因有第133條之情形,而裁定不予免責,其於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於債務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再次聲請免責時,法院即應裁定予以免責,並無裁量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民國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問題㈡之研討結果、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程序,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第78號裁定不免責在案後,已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自民國110年2月2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進行更生程序,惟債務人之債務共新臺幣(下同)24,092,298元,已逾1,200萬元,故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自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進行清算程序,並裁定清算程序結終後,因本院認定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從而,債務人前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予免責,則其再依同條例第141條向本院聲請免責,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即債務人清償是否達第133條所定數額及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已達應受分配額等要件。
 ㈡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8號裁定認債務人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事由而裁定不免責,並指明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總額,賸餘563,016元,而本件唯一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償406,633元,故債權人受償之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主張其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債權人達156,383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郵局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附卷為憑,且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經債權人函覆略以:債務人雖已依消債條例清償最低額度後聲請免責,但仍希望債務人能再提高還款金額等語,有債權人114年8月7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是債務人主張其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信真實,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本件唯一債權人受償額已達其應受分配額,是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