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補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附表: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2年2月至114年2月)內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 擔保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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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為 債權人,若是,請 陳報債權數額,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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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即債務人父母)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車牌號碼0000-00、AHK-9022車輛目前之市價估價報告。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即債務人父母)」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將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單及保單價值增列於財產清單。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即債務人父母)112年度、113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即債務人父母)」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2年2月起 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即債務人父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臺中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2年為新臺幣18,566元、113年為新臺幣18,622元、114年度為新臺幣19,292元)以下者, 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即債務人父母)在嘉義地區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 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112年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 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2年2月起迄今)繳納職業工會會費之單據。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即債務人父母)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即債務人父母)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