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監宣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吳榮華  
代  理  人  黃敦彥律師
相  對  人  吳建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吳建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吳榮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吳建霖之監護人
三、指定謝玉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吳建霖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吳榮華為相對人吳建霖之父親,又所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係相對人之母親,因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間腦出血,認知功能受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又相對人配偶已無法支應照料相對人,故而交由聲請人照顧相對人,是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母謝玉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母謝玉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親屬系統表。
 ⒊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
 ⒌親屬會議記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謝玉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⒍謝玉美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⒎美德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㈡經查,相對人因認知功能受損,語言能力相對保留,語文推理能力嚴重受損,雖經較長時間治療後,症狀已較穩定,但整體認知功能依舊有所缺損,無法獨立完成基本生活活動,需要持續照護、和環境支持與安全維護,無法對事物做合理謹慎決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母謝玉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末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基上,聲請人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上述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