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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張浚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鼎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萬0,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定補正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