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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孟慶瑜  
被  上訴人  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象印國際小



法定代理人  詹明浩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明浩為被上訴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原股東(亦為董事)蔡顯平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將其出資額全數讓與詹明浩、黃威綸及周岷蒼(下稱詹明浩等3人),被上訴人股東詹明浩等3人並於同日修訂章程,置董事一人對外代表被上訴人,且均同意推派詹明浩擔任董事等情,有本院職權調取被上訴人變更登記表、被上訴人章程、股東同意書等在卷為憑,堪認為真。又兩造迄今均未聲明由詹明浩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詹明浩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