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孟慶瑜
被
上訴人 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象印國際小
本件應由詹明浩為被
上訴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
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原股東(亦為董事)蔡顯平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將其出資額全數讓與詹明浩、黃威綸及周岷蒼(下稱詹明浩等3人),被上訴人股東詹明浩等3人並於同日修訂章程,置董事一人對外代表被上訴人,且均同意推派詹明浩擔任董事
等情,有本院職權調取被上訴人變更登記表、被上訴人章程、股東同意書等在卷為憑,
堪認為真。又
兩造迄今均未聲明由詹明浩承受訴訟,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
爰依職權裁定命詹明浩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