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字節跳動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
上訴理由書,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逕送對造)。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
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
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號簡易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中,未依法表明
上訴理由,有民事上訴狀在卷
可佐。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
上訴理由書
正本及繕本。如逾期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得
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
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