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字節跳動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兩造於民國112年6月1日簽訂TikTok媒介業務授權合約書(下稱系爭授權契約)及附約(下稱系爭附約),授權期間自同日起至113年7月1日止。依系爭授權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二級代理商須繳納美金二萬元保證金於甲方(即上訴人)指定履約帳戶內,作為完整履約之擔保,如乙方(即被上訴人)於專案合作期間未有違約行為,則保證金將全數返還。被上訴人於112年6月24日依約匯入新臺幣(下同)60萬元作為保證金(下稱系爭保證金),嗣兩造於113年6月27日合意終止系爭授權契約,被上訴人於同年5月22日、同年月31日分別以通訊軟體Line催告上訴人返還保證金,尚有24萬元迄未返還(其餘36萬元業已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於系爭授權契約終止後,未依約返還系爭保證金24萬元,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爰依系爭授權契約第3條第1項、系爭附約第3條第3項之約定、民法第249條第1款、第3款、第179條等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保證金24萬元及本息等語。二、上訴人則以:依系爭授權契約第3條第1項、系爭附約第3條第3項約定,可知被上訴人交付之保證金係用以擔保被上訴人於履約過程,無「提前解約」、「無須對上訴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亦無「違約行為」,如有前述違約情事,即不予返還
上開保證金,屬於擔保契約之沒收約款,亦即該約定係以被上訴人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即應為一定金錢給付之
違約金約定。
被上訴人於合約期間,未能有效控管、約束其旗下之廣告戶,屢次發生附表所示未遵守TikTok所公布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則之違約情事,其中附表編號11部分,被上訴人旗下廣告用戶「@Ziv.money」帳戶違法經營放貸業務,違反TikTok平台政策而遭封號,依系爭附約第4條第4項第3款約定,得扣除20%之保證金即12萬元;另編號1至10部分,被上訴人旗下之廣告戶因違反TikTok平台之廣告投放政策而遭拒絕廣告投放,並經TikTok平台寄發電子郵件予被上訴人及其廣告主示警,而有違反系爭授權契約第4條、系爭附約一第肆條1.iv、2.ii等違約情節,而廣告主違反廣告投放政策及平台規範,經TikTok平台示警後仍未改善,將影響其新開戶審核、次季度廣告激勵政策等降權處分,損及其帳號之健康質量,經上訴人計算所受損害為12萬元,依系爭授權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得扣除保證金12萬元作為損害賠償,是就系爭保證金24萬元,上訴人並無返還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三、
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2萬元,及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為假執行,及依上訴人之聲請准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此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㈠按一般
履約保證金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確保其契約之履行,交付於他方一定之金額,以為履行契約之擔保。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則在擔保上開保證金之給付,替代履約保證金現金之提出。除此之外,該保證金或保證書,是否兼具於不履行契約或不依約履行時,充作違約金之性質,應綜觀契約約定之內容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
台上字第9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按契約
債務人交付履約保證金予
債權人,係以擔保契約債務之履行為目的,信託讓與其
所有權予
債權人,乃信託讓與擔保性質,
非使定作人終局地享有該給付,其擔保範圍包括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違約金等,即擔保契約常見「抵充約款」及「沒收約款」之約定,
前者係指債權人得以債務人違約情事所致損害數額範圍內,以保證金抵償債務之約定,用以界定債權人得以保證金抵償債務之範圍,僅具宣示保證金擔保目的及範圍之功能,後者則係保證金在一定情況下不予返還之約定,乃具有督促履約功能,可認係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即應為一定金錢給付之違約金約定,債務人支付之履約保證金,於契約所定違約事由發生時,除用以抵償因違約所生債務外,就超過擔保範圍之部分,即因「沒收約款」之約定而轉為違約金,並有民法第252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29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
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民法第250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兩造成立系爭授權契約,被上訴人已依約給付保證金60萬元予上訴人,上訴人則已授權及開通被上訴人為二級代理商,兩造於113年6月27日
合意終止系爭授權契約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2、64、339頁)。
觀諸系爭授權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二級代理商須繳納美金2萬元保證金於甲方(即上訴人)指定履約帳戶內,作為完整履約之擔保。如乙方(即被上訴人)欲提前解約者,則保證金將不返還;如乙方有須對甲方負
損害賠償責任者,則甲方得直接自保證金中扣除。於本專案合作結束後,如乙方均無上開行為,則保證金將全數返還;第4條約定:乙方(含乙方旗下TikTok創作者)於專案期間應維持專業及良好形象,確保所做行為一切均合法,且應遵守甲方TikTokAPP所公布之服務條款及相關歸責,如乙方(含乙方旗下TikTok創作者及「與乙方進行廣告刊登之客戶」)有違反本條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情形,甲方得立即終止合約,若有因此使甲方尚有任何損害,並得請求乙方賠償;系爭附約第3條第3項約定:合約期間甲方向乙方收取保證金貳萬美金,若乙方未有任何違約行為,合作期滿則甲方會全數返還保證金等內容(見原審卷第19、20至21、25頁),可見系爭保證金係以擔保契約債務之履行為目的,且於被上訴人及其旗下TikTok創作者或與被上訴人進行廣告刊登之客戶有違反法律或TikTok APP公布之服務條款,上訴人依約得罰款或請求損害賠償之情形,兩造約定上訴人得直接從保證金扣除,
堪認上開關於系爭保證金之約定,應係信託讓與擔保性質之違約金;然
遍觀系爭授權契約及附件全文,除系爭授權書第6條就乙方(含乙方旗下TikTok創作者)違反保密義務,將因合作而知悉或持有甲方、甲方授權人或客戶之一切資訊,洩漏或公開予其他第三人時,得扣除系爭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外,尚無就其他違約事由,特別約定系爭保證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及被上訴人如應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上訴人除得以系爭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之約定,自應認系爭保證金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而查:
⒈
TT4B(即TikTok For Business)廣告後台帳號被平台封鎖,將扣除押金百分之20,且委刊金額不予返還,此觀系爭附約第4條第4項第3款約定即明。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1部分,主張被上訴人
旗下廣告用戶「@Ziv.money」帳戶因違反TikTok平台政策遭封鎖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66、163頁),並據被上訴人提出帳戶截圖為證(見原審卷第99、101、331頁),是被上訴人旗下廣告用戶帳號,確實有遭TikTok平台封鎖,而該當系爭附約第4條第4項第3款約定之情形,堪予認定,上訴人受有廣告帳號遭TikTok平台封鎖之損害,依上開約定,得扣除20%保證金即12萬元,業經原審判決論述甚詳(詳原審判決第4頁第3行至第5頁第20行)。 ⒉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
旗下廣告用戶有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因違反TikTok平台廣告投放政策遭示警之情形,系爭授權契約第4條第1項規定,經計算損害為12萬元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證明因被上訴人違約致其實際上受有損害之事實。審諸TikTok平台規定如帳號遭警告或封鎖,代理商會受到處罰3天,期間無法新開戶、新戶被限流3天,且當季度被懲罰,次季度該代理商的激勵政策會被下調檔位等影響;TikTok平台考量代理及渠道服務商在新開戶審核、次季度廣告激勵政策,受本季度TikTok廣告帳號永久禁用數量和廣告帳號健康質量得分的影響,固據上訴人提出與TikTok平台跨境商業總監之對話紀錄為憑(見原審卷第231頁、本院卷第73、75頁)。然前開回應,僅係TikTok平台關於代理商旗下廣告帳戶封鎖帳戶比例較高之一般性處罰條款,依上訴人提出其收受TikTok平台通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等廣告帳戶有違反廣告投放政策,僅部分投放之E-MAIL信件(見原審卷第321至329頁)、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75頁),至多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旗下廣告用戶有違反TikTok平台廣告投放政策,而未有部分不能投放或拒絕廣告投放之事實,尚不能證明所違反之廣告投放規範為何,及上訴人已受TikTok平台實行上揭無法開立新戶、限流、降權廣告激勵政策等處置,並因該處置而實際受有損害。上訴人徒以被上訴人旗下廣告用戶有附表編號1至10所示違反TikTok平台廣告投放政策為由,主張其受有廣告帳戶有遭受限制或降權之損害,依系爭授權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自系爭保證金扣除違約金12萬元,自無可取。 ㈢末按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可明,被上訴人並得按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 五、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
依系爭授權契約第3條第1項、系爭附約第3條第3項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2月17日起(見原審卷第4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即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孫藝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