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蔣育君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其係因疾病發作而無法於該
期日到庭,並檢附診斷證明為憑,是上訴人之不到場應可認為係因正當理由,本件自無從依被上訴人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爰依法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