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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蔣育君  


被  上訴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其係因疾病發作而無法於該期日到庭,並檢附診斷證明為憑,是上訴人之不到場應可認為係因正當理由,本件自無從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