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喜歡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