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吳凰琦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龍鳳世家一期管理委員會等多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其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99,708元(因
本件標的物之
應有部分2736/10000,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980號
強制執行事件囑託
不動產估計師鑑定價格為6,374,800元,而本件標的物為全部,6,374,800÷2736/10000=23,299,707.6,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聲請費用4,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參照)。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