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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富田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榮  


相  對  人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14年度訴字第2427號),並據此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所提起之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補正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是聲請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駁回而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所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