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歐衍村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劉茜文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投資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
鈞院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之
當事人,為核對相關筆錄內容,
爰聲請交付民國112年10月2日之言詞辯論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號裁定
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核對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筆錄內容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