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86號
異 議 人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
上列
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不得聲明不服者,不許
當事人再依異議程序聲明不服,當事人所提起異議,自屬不合法。
二、
經查,
本件異議人因與
相對人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給付工程款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8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14年7月31日以其異議不合法,而以11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
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對本院就異議所為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茲異議人仍對本院上開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異議,其異議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