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宇恆建設有限公司
楊淳淯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原告朱慶豐與
被告楊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54號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5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由聲請人出售予被告,
嗣被告於113年1月30日將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出售予原告,目前
兩造因系爭房屋漏水致生損害進行訴訟中,被告稱其自始從未居住於系爭房屋內,如最終認定確因漏水致有損害,被告將依法向聲請人請求賠償,顯見
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具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又被告已於114年9月2日向本院聲請將本件
訴訟告知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閱覽全部卷宗。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原告以系爭房屋有漏水瑕疵為由,向被告請求減少價金、返還已給付之價金,併請求損害賠償,而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係聲請人於110年10月18日出售予被告,嗣被告於113年1月30日將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出售予原告,此有各該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
可稽,又被告已向本院具狀表明聲請人與本件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將本件訴訟告知聲請人,此有民事聲請告知訴訟狀附卷
足憑,聲請人亦已釋明與本件訴訟之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卷宗,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