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英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17號給付投資利潤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17號給付投資利潤等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分別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17號給付投資利潤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