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再字第114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86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