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再字第124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114年度小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聲請
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