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林廖桂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隆發、董素丹、陳秩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陳隆發、董素丹、陳秩瑋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250萬元、65萬元、220萬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35萬元(計算式:250萬元+65萬元+220萬元=5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