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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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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謝瑪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1萬65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10日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如附表。茲依附表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97萬487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萬010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96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91萬6545元
1
利息
175萬3758元
85年8月30日
113年12月10日
(28+103/365)
10%
496萬0012元
2
違約金
175萬3758元
85年8月30日
86年2月28日
(183/365)
0.1%
879元
3
違約金
175萬3758元
86年3月1日
113年12月10日
(27+285/365)
0.2%
9萬7442元
小計
505萬8333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97萬48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