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金山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
被告應繼續履行契約,給付原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合約期滿之「未完全支付
報酬」,具體金額按原契約約定之直展(複投)獎金計算,未來6年待支付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計算方式如
起訴狀附件1及證據26-2),並自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利息。㈡被告應賠償因單方面取消獎金及原告
承攬員資格所造成之名譽及精神損失。㈢確認被告114年3月26日公告無效。經核原告所列第1項、第3項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取得契約約定報酬,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本件聲明第1項、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萬元。
惟第2項聲明部分,原告並未記載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向本院陳報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並按其陳報之數額加計
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金額1000萬元之總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可依序至司法院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徵收費用標準、司法規費試算之Web版計算程式,於訴訟標的價額欄輸入欲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並繳納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