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宜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卓江林
上列
當事人間解除套繪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就坐落於臺中市政府核發之「(76)建管使字第02709號」建物使用執照所套繪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解除建築套繪管制,核原告之請求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而
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