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眾鑫商行即吳鞙嬋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國原、紀華、丞逸國際有限公司、吳泓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新臺幣7萬75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徐國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紀乃華應給付原告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徐國原、紀乃華、丞逸國際有限公司、吳泓逸應連帶給付原告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0萬元(計算式:225萬元+75萬元+350萬元=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