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兆薇律師
林俊宏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2,888元(原告陳報其可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