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振翔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孔柄鑒間請求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迄未據繳納
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
裁判費(至訴之聲明第二、三項部分則為共同原告楊游碧鳳之訴,其已自行陳報價額,並以振翔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名義代繳裁判費)。查該未繳費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7,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