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郭秀鳳
陶小燕
被 告 久鉅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魏志宏
朱健章即朱健章建築師事務所
劉炎煌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係指原告
訴之聲明,同時對
被告為數項之請求,而該數項請求均有各別經濟目的,合併計算其價額而言。又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
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
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
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
參照)。
二、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等4人應
連帶給付原告郭秀鳳、陶小燕各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起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計算式:60萬元+60萬元=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